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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A、B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海军|时间:2020年06月09日|3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C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豫1524刑初42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X,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8月26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A,武陟县XX律师, 被告人AX,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8月26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外号B),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8月26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X、BX、C非法拘禁犯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CX及其辩护人D、被告人E及其辩护人F、G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A(另案处理)因借款纠纷雇请高某乙(刑拘在逃)欲将B同名下的一辆牌照为XXA奥迪轿车扣押,后A纠集被告人BX、CX、陈某某窜至商城县寻找该车,并在商城县XX车场找到该车,随后四人在此处进行蹲点,2015年7月7日16时许,当A(系B同亲家)打开豫A奥迪轿车车门准备开车之际,A伙同被告人B、C、D四人采取暴力强制手段将E挟持上该车,在车辆行驶XX,对A实施殴打,并驾驶该车强行将其带至沪陕高速商城入口附近,在A的苦苦哀求下才将黄推下车,后驾驶被抢车辆逃走,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A的伤属轻微伤,被告人A、BX、C以采取暴力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并提交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AX、BX、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AX、BX、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均当庭辩解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AX、BX、C的辩护人均提出,扣车并非法拘禁被害人是A乙组织实施的,三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中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次犯罪是因为索要合法债务引起,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B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三被告人在十一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A(另案处理)因借款纠纷雇请高某乙(刑拘在逃)欲将B同名下的一辆牌照为XXA奥迪轿车扣押,后A纠集被告人BX、CX、陈某某窜至商城县寻找该车,并在商城县XX车场找到该车,随后四人在此处进行蹲点,2015年7月7日16时许,当A(系B同亲家)打开豫A奥迪轿车车门准备开车之际,A伙同被告人B、C、D四人采取暴力强制手段将E挟持上该车,在挟持A乙上车及车辆行驶中,对A实施殴打,并驾驶该车强行将其带至沪陕高速商城入口附近,在A谎称其发作的情况下才让黄下车,后驾驶该车辆逃走,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A的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本案系A报案后公安机关受案及接处警经过,(2)户籍、前科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犯罪主体身份及被告人AX、B无前科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A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A到商城县公安局报案案发,(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A、BX、C系抓获归案,(6)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商城县公安局将涉案奥迪轿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7)焦作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实,A乙丈夫于2015年7月7日报案称因别人欠钱,扣了对方一辆车,(8)报案材料证实,A因与B同的债务纠纷曾于2013年9月28日、2013年11月13日向焦作市焦南派出所报案,(9)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A起诉B同债务纠纷案因管辖权问题于2015年3月24日被金水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10)商城县鲇鱼山办事处大碑村委会证明证实,A与B甲系夫妻,(11)A提供的免费保养单及其与涉案车辆合影照、机动车销售发票、银行存取款凭证证实,涉案车辆购车发票显示购车人系A同,但实际为A甲出资购买,(12)存款凭条证实,A已归还B丙16.5万元,(12)商城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A被上网追逃后,2015年8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8月6日被带回商城县公安局, 2、证人证言, (1)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7日17时21分,其给其女儿A回电话,A甲说她公公黄某乙开的一辆奥迪车在商城县城关被人抢走了,而且人也被打了,还问其是不是欠别人的钱,其说欠钱也是有头的,也不至于这样,接着其女婿A给其打电话,让其赶紧到公安局报案,A乙开的车牌号为豫A蓝黑色奥迪A6车,是2012年8月份,其女婿A在郑州出资购买,因为办郑州牌照需要郑州暂住证,就使用其的暂住证,牌照是用其的名字办的,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A和B甲,其只欠A丙现金25万元钱,于2010年5月4日在石家庄工地打的收条,内容是今收到郜某丁石家庄西古城小区股金25万元整,其只跟A丙有这25万元钱的经济来往,跟A没有任何关系及牵扯, (2)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7日下午四点多,其和父亲A驾车从安徽回商城,走到上XX正准备下高速拐弯,离收费站还有200米左右,其发现A走路一瘸一瘸的,右侧眼角有伤,当时离得比较近,其问A怎么被人打了,黄说车被劫了,赶快报警,接着A就翻过栏杆上了其的车,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其看手机是下午4点30分, (3)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7日下午16时许,其父亲A开其妻子B的奥迪车在商城县XX院部被抢,其父亲被打,现在头还晕,身上腿上到处都是伤,车牌号为豫A蓝黑色奥迪A6车是其于2012年10月21日在郑州XX公司购买的,用其岳父A的暂住证,以A同的名义买的车,但实际上车是其妻子A的, (4)证人A的证言证实,其四妹A和小妹郜某乙因为借钱给一个叫B同的人,钱要不回来,俩人经常吵架,2015年上半年,其通过别人知道武陟县的A专门帮别人讨债,其就要来A的手机号码给了B,后来A就跟这个人联系了,上半年的一天,其和A、B及丈夫C在焦作市三阳商城对面路边跟D乙见了面,当时还有三四个人跟着A乙,其当时在旁边,A乙他们跟B乙谈的,具体谈的什么其没听见,在回去的路上A乙跟其说,请A乙他们把B同的车扣来,A乙要五万块钱,已给了五千块的定金,剩下的四万五见车给钱,7月份听说把车弄来了,但具体情况不知道, (7)证人A的证言证实,因为商城县的A同欠其25万块钱不还,其让A、高某X几人把B同名下的奥迪车扣到焦作去了,其听说弄车的人被抓到武陟县龙源派出所,其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被带到商城县公安局,A、高某X他们是专门帮别人讨债的,具体情况是其四姐郜某丙从网上认识一个商城在郑州搞房地产开发的叫A同的老板,2010年上半年,A和其说B同要融资,30万一年给15万的利息,其觉得挺稳当就同意了,2010年5月5号,其分三笔从银行打了25万现金到A同账户上,30万不够,其让郜某丙又垫了5万给A同,这5万块钱的利息算郜某丙的,A同打了一个收到郜某丙投资款25万的条给其拿着,打条的时候其说是其的钱,A同说是找其姐拿的钱,所以写其姐的名字,因为A同不知道B丙的学名,平时喊郜某丙”美妮”,打条时就写的是A,一年后,其就开始打电话找A同要钱,A同总是推脱说没钱,后来要急了,A同陆续汇了16.5万块钱给B,2014年初,其到焦作市焦南派出所找A警官报案告B同诈骗;2015年元月份,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A,法院立案并传讯A同,A提出不属于金水区人民法院的管辖,2月份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起诉不了,其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就找其二姐郜某甲,A甲说认识武陟县一个叫高某乙的,是专门给别人讨债要账的,A把B乙的手机号告诉其,其和A联系了,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左右,其和其二姐郜某甲、四姐郜某丙、其丈夫在焦作市山阳商城对面路边见到了A,当时A乙带有三四个小伙子,见面后,其就把岳某同名下的那辆奥迪车牌号和其汇钱给岳某同的汇款单存单、其的身份证复印件给高某乙,A乙提出要5万块钱,先给5000块,事成之后再给45000块,见车给钱,2015年7月10号下午,A打电话给其说在焦作市XX门口,让其带钱提车,其和丈夫、小弟A戊一起带了45000块钱到焦作市XX医院门口,其把45000块钱给A乙,A乙不要,说到商城太多了,让其再加5000块钱,在武陟县宾馆里,其把50000块钱交给A,高把车钥匙给其了,当时高XX车上有两三个小伙子,其问车在哪弄来的,A说在商城县XX医院弄的车,车是A同女儿的公公开的车,A同女儿才出院,2015年7月17号其去龙源派出所之前给A同打电话,A同没接,A同名下奥迪车的车牌号是豫A, (6)证言A、B的证言与C的证言相一致, 3、被害人A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3日,其儿媳妇A在商城县XX医院妇产科生孩子,她的豫A奥XX停在医院住院部后广场,7日下午出院的时候,其就让其女婿A开其的车送B甲回家,其办完手续后开A甲的B车再回,其办好手续后,大概16时10分左右,其到奥迪车边刚打开门准备上车时,发现车两边一边两个二三十岁左右的男的,其中有个人说车后轮胎没气了,其听到后就到车左后轮处想看看轮胎,车左边那两个男的突然把其按住,右边那两个男的也赶过来,一个去开车,一个去开车后侧门,把其架拽推倒在后排座位上,其大声叫唤抢劫,其中一个男的就用毛巾把其嘴捂住了,叫唤不出来,后面两个人把其胳膊拽住动不了,把其夹在中间,不停地打其,问车钥匙在哪,在其身上没搜到车钥匙,威胁其说再不把车钥匙拿出来,就把其捂死,其说车钥匙在地上,前面开车的那个男的在地上捡到钥匙后把车就开走了,前面一个开车的,副驾驶坐一个,后排座上一边一个把其夹在中间,毛巾一直捂着其的嘴,还把其手机夺过去,把手机卡抽掉,不让其报案,车一直往北走,快走到恒泰宾馆附近,车停下来,副驾驶座位上那个男的下车了,没在意朝哪走的,接着车一直往上石桥那边开,路上三个男的一直威胁其,要其配合好,不然就勒死其,并说上高速后就放其下来,走到上石桥快到铁路桥边的加油站,车停下来加了300元97号汽油,加油时,后面两个男的一直把其胳膊拽驾着,用毛巾捂着其的嘴,车上高速时,走错了又倒车回头朝信阳方向走,其问准备在哪放其下车,说到服务区放,其装着大声喘气,说犯了,一会就得死,几人吓到了,在离上石桥高速口往信阳走了500米的高速上,他们把车停了一下把其推下车,奥迪车被抢走了,其往回走,走到离上石桥高速收费站有200米左右,遇到其邻居A和父亲开车回商城,其就坐二人的车,并让A赶快帮报警,一会上石桥派出所就来人了,几人把其拽到车上后就一直打其,其身上现在到处都疼,右眼处被打开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AX的供述:2015年7月3号晚上11点,AX打电话给我,让我和他一块去A(高某乙)那里办事,去了以后A丙说跟他去信阳办事,把一个人的奥迪车弄来,事成之后不会亏待我,我们四个人连夜就走了,还有一个我只知道外号叫”老憨”,A丙开一辆银色的东风XX轿车,车牌号在上高速前被A用报纸遮住了,我们从武陟县小徐岗上的高速往信阳方向开,在路上他告诉我们那辆车的车牌号是豫A,大概4号早上6点多到XX城县下了高速,到了商城县后A开车先去了一个地方没见到这辆车,然后又去了一个地方没见到,接着又到了商城县XX院部的停车场,看见了这辆奥迪车,这时是上午9点多了,我们就找个角落把自己的车停下来,A说轮换着盯住,两个人在车里等,两个人在奥迪车附近守着,一直到7号下午3、4点左右,才有一个60岁左右的男的走到车的驾驶室前,用遥控器解锁正准备上车,当时我站在医院住院部门口的台阶上,AX站在奥迪车后备厢处,老憨站在车头处,A丙站在驾驶室旁边,我看见A对那个老头说了句什么话,然后那个老头就和他一块往车的左后轮那里走,接着他们A个都过去,把左后车门打开把这个老头往车里拖,我一看他们动手了就往车那里跑,AX先进车里拽老头的胳膊往车里拉,A丙个头比较大,把老头的头和脖子按住往车里塞,老憨也在外边帮忙把这个老头往车里推,老头就在那里挣扎、叫喊,但还是被XX到了车里,我跑到了车的右后门处,我进去时老头面朝上横躺在后座上,AX坐在车的左后边,老憨趴在副驾驶朝后,老头在那里叫喊,说的是信阳方言我听不懂,他们就用拳头对老头身上打,A丙上了驾驶座,但没有车钥匙,他又下车在车的左后门处捡到了,他看见车后门没有关上,老头的还露着,他就用车门对老头的腿撞了几下,老头疼了才把腿收回去,A就把车门关上了,车发动后老头还在呼喊,我和AX一左一右将老头的胳膊架着让他动不了,A拿一件绿色的小孩衣服把他的嘴捂住,A说你老实点,不然弄死你,老头吓到了没敢叫喊也没敢反抗了,A一直把他的嘴捂住,他的指头在捂的时候还被老头咬紫了,出了城区以后A丙让老憨下车去开我们的车,A才没有捂了,在车上好像是AX把老头的手机搜了出来,怕他报警把他的手机卡拔了,然后就往高速方向开,在路上我和AX一直把老头胳膊控制着,A丙说一个叫B同的人欠钱,要把他的车押走,老头说他不是A,后来我们在高速附近加完油直接进了第一个高速收费路口,但不是去郑州方向的,又把车倒出来开到了前面那个入口,A说等到了服务区再让老头下车,但A说他有不行了,于是等我们进了高速入口还没开到主道上就把老头推下去让他走了,当天晚上9点多到了武陟县,吃完饭我和AX走了,A丙自己把车开走了,第二天中午高某丙给我和高某X一人200块钱,说剩下的过两天再给,大概两、三天以后他把车开到焦作把车交给雇他的人了,当时我没有去,他从焦作回来后又给我1800块钱,一共给了我2000元,给AX、老憨多少钱我不知道, (2)被告人AX的供述:2015年7月3号晚上,A打电话让我找B、C和他一起去信阳办事,人聚齐了以后,A说去信阳把一个叫B同的奥迪车弄回来,事办成之后不会亏待我们,我们连夜就走了,A丙开一辆银灰色东风轿车,车牌号在上高速前被A用报纸遮住了,我们从武陟县小徐岗上的高速往信阳方向开,在路上A告诉我们这辆奥迪车牌号是豫A,大概4号早上6点多到XX城县下了高速,到了县城后A先开车去了B同家但没见到这辆车,然后我就在后座睡着了,等我醒的时候已经到商城县XX院部的停车场,而且看到了这辆奥迪车,我们就找个角落把车停下来,A说轮换着盯住,两个人在车里等,两个人在奥迪车附近守着,一直到7号下午3、4点左右,才有一个60岁左右男的走到车的驾驶室前,用遥控器把车解锁正准备上车,当时我站在奥迪车后备箱处,A站在车头处,A丙站在驾驶室旁,AX站在住院部台阶的地方,A对那个老头说车后胎没气了,然后他就把那个老头领着往车的左后轮那里走,走到车左后门处,我们三个就一起把老头往车里拖,老头就在那里挣扎、叫喊抢劫,但还是被我们拖到了车里,然后我坐在车的左后边,我是最后上车的,这个老头面朝上横躺在后座上,AX坐在车右后座上,A面朝后趴在副驾驶上,老头在那里喊,AX和B就用一个绿色的衣服去捂老头的嘴,A丙上了驾驶座,但没有钥匙,他就下车找,他看见左后门没有关上,老头的腿还露在外面,他就用车门对老头的小腿上撞几下,老头的腿夹疼了才缩进去,A就把车门关上了,A丙把车发动以后,我和A一左一右将老头的胳膊架着让他动不了,A用衣服把他的嘴捂住,A丙在那里吓唬老头,说了什么记不清了,然后老头就没敢叫喊也没敢反抗了,出了城区以后A让陈某某下去开我们的车,我在车上把老头的手机搜了出来,把手机卡拔出来了,然后就往高速方向开,A说B同欠钱,要把他的车押走,老头说他不是A,后来我们到高速附近一个加油站加了油后要去郑州,但走错了高速入口,A说等到了服务区再让老头下去,但他说他有,于是等我们进了高速入口后还没开到主道上就把老头推下车了,同时把手机也给他了,当天晚上9点多到了武陟县,吃完饭后A丙自己把车开走了,第二天中午他给了我和AX每人200块钱,大概两、三天以后他把车开到焦作去了,把车交给了A,我没有去,到商城是高某丙喊我们去的,高某丙又是A乙请的,A说商城的B同欠郜某乙的钱,去把A同的车弄回来,我和A、B三个人又是拉又是推才把那个老头弄上车的,我在外面弄老头的腿,他们在车里打他,怎么打的没看清,我进去后看见他的眼睛附近青了两块,他的腿是A用车门夹的,A丙给了我1000块钱, (3)被告人A的供述:2015年7月3号上午B打电话给我,让我和他到外地办事,由于我俩是亲老表,我就答应了,晚上我们见到了A丙,他说去信阳要债,事成以后会给我好处,接着夜里11点我们就从武陟县小徐岗上高速出发了,是A丙找的一辆东风XX轿车,车上有A、高某X、BX和我,在路上A说到信阳商城县把一个姓岳的一辆奥迪车扣来,第二天早上6点多到商城县下了高速,到了县城后A丙开车去了一处居民住宅,是一处二、三层的楼房,但没见到这辆车,然后他又带着我们到了商城县一个很大的医院,在住院部停车场看到了这辆奥迪车,这时是上午9点多了,我们找个位置把自己的车停下来,A说轮流在奥迪车边守着,一直到7号下午3、4点,才有一个50多岁的男人走到车的驾驶室边,用遥控器把车解锁了准备上车,当时我站在奥迪车头的左前方,A丙站在驾驶室旁边,AX和BX在奥迪车后备箱处,A对那个老头说你的后轮胎没气了,然后那个老头就和他一块往车的左后轮那里走,这时A丙突然把车后门打开了,AX和BX就把老头抱住往车上拖,老头就在那里大声喊抢劫了,我就跑到后面去用手去捂他嘴,A摁住他的头往车里推,我捂他嘴的时候右手大拇指被咬住了,我们四个人把老头弄到车里后我就跑到前面的副驾驶座上去了,AX坐在车的右后座,AX坐在左后座,老头被夹在中间喊救命,A一只手勒住老头的脖子,另一只手拿一个绿色衣服把他的嘴捂住,AX把老头的左胳膊架着,控制住,A丙上了驾驶座,没有车钥匙,他又下车在车的左后轮处捡到了,他看见左后门没有关上,老头的腿还在外面,他就用车门撞老头的腿,老头被夹疼了才把腿收进来,A随后把车门关上了,车发动以后老头还在挣扎、呼喊,A说你老实点,不然弄死你,老头才没敢反抗了,出了医院往右走,又过了一个十字路口往左拐一段路就停下了,A丙让我下车去开我们的车,然后他们把老头带着开车走了,当天夜里我一个人把车开回武陟,大概两三天后高某X、AX找到我给了我1000块钱,说是A丙给我的好处费,从那以后我们就没有见过面了,那辆奥迪车怎么处置的我也不知道,A丙是专门帮人讨债的,我也是第一次和A丙出来办这事,来之前就听他说扣一个姓岳的车,但具体情况不清楚,他们把老头弄上车时,A丙用车门去夹老头的腿,AX和BX在把老头弄上车时用拳头对他身上打了,我在车外面时帮忙拖他,捂他嘴,上车以后AX又用衣服捂他嘴, 5、鉴定意见:(商)公(法医)鉴(损伤)字(2015)07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A的伤属轻微伤,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1张及现场照片6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X、BX、C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BX、C采取暴力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均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并致被害人轻微伤,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AX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陈某某系初犯且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A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犯罪活动中参与时间较短,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均供述称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且被害人的头部、背部、手臂及腿部存在多处淤血肿胀或表皮剥脱,因此三被告人在庭审中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系主犯,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虽为索取债务引起,但该笔债务的合法性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且犯罪对象亦非债务人,因此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为索取合法债务引起,应对三被告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AX、BX、C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 二、被告人A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 三、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XX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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